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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溪滩,原先由两个人承包的,后来将溪滩又转让给一个有挖机的老板挖沙。然后挖机老板找到我爸,到我爸这里租了一辆铲车,然后他说没有驾驶员,叫我爸帮他找一个驾驶员,然后我爸把我舅舅介绍给他,我舅舅有驾驶证,后来口头协议:铲车租金380元一天,柴油费由挖沙老板负责,使用过程中非正常操作车辆的问题也由他负责修理,如果正确使用过程中,铲车出现问题由我爸负责修理,驾驶员工资由挖沙老板支付,120元一天。然后正常工作了两天。这个挖机老板自己拥有一辆挖机,有自己的驾驶员。一起参加工作的。第三天,挖机老板说开工。于是铲车驾驶员(我舅舅)准备工作了,向后倒车。却将挖机驾驶员撞死了。当时挖机驾驶员正在给挖机的铲斗上黄油。发生事故以后,打了120和110。然后铲车驾驶员自己投案自首。后来铲车驾驶员被派出所拘留了。我爸听到这事就从外地赶回来。然后在派出所的陪同下和原先的沙场老板和现在的挖机老板一起去了医院。当时死者已经送入太平间,确认死亡。死者家属一见到我爸,就围上来打我爸。然后死者家属提出要我爸和几个老板一起签赔偿协议。最后签订共赔偿86万。其中挖机老板赔15万。原先两个沙场老板赔5万。开铲车的驾驶员赔5万。我爸爸拿出25万。然后几个人将挖机、铲车和沙场抵押给放高利贷的,然后贷了36万,又给了放高利贷的4万利息。一共给高利贷40万。给了死者家属一共86万。借高利贷的时候,放高利贷的人说不能四个人一起出面借,只能由一人出面贷款。于是我爸在派出所里和那人签了协议。后来挖机老板他们没有承担这个债务,一直让我爸付这利息,还想让我爸一个人付清这个贷款。然后我爸和挖机老板打官司,看看到底是谁的责任,谁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刑事辩护 2018-12-05 09: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始终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劳动者的“工资获得”这一利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 当前,发放高利贷者主要有三大类群:  一个是较为富裕、有一定积蓄的普通人家,这个族群比较分散,财力也不怎么雄厚,放贷指向主要针对经济困难的居民和个体工商业者,放贷期限一般在一年之内,收益率大约为年息10-20%之间。  另一个是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有一定灰色收入者,这部分人在个人放贷族群中占有相当比重,放贷指向主要为效益较好的国营及民营企业,放贷期限较长,一般3—5年不等,往往随着工作调动的变化而变化。
    由于其所放贷款多以暗中投资的形式进行,收益具有明显的双重或多重性,既有利息收入,还有股红收入、贿赂收入。收益率在200%一500%之间。甚至更高;  再一个是专门从事投资和融资的民间机构。
    放贷指向为风险较小的单项工程和单个生产经营项目,期限不定。收益率在年息60%一80%之间。另外还有些非法或者黑社会性质的中介机构利用信用卡套现等形式取得资金去放高利贷。
    或以贷养贷,放贷对象一般为个人或个体商户。
  • 借高利贷不还需承担的责任:借高利贷不还,是违法的,一般情况下,要负民事责任,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法律只保护最高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借款利息,超过的无效。所以如果对方起诉你,法院也只能支持银行贷款四倍,如果你没钱还也没财产执行,那也没啥责任,就是等有财产了再执行。
  • 高利贷是违法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应当由法院没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应当将恶意举债、违法债务、明显不合理的债务等情形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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