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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麻烦为我解一下:?本人情况如下:我5月来有经第一天是19日,6月初时,感觉到乳房痛,后于6月18日左右去医院检查,被诊为右乳腺增生。医生开了夏枯草口服液一个月的用量。由于心里担心,所以我于6月23日去到该医院做了一个乳房X光检查,检查当天,我并没有来月经,医生在检查过程中只问及我上月月经时间,我回答是5月19日后她就没有问其他的,开始为我做X光线检查。检查过后又开了一种叫:乳腺穴位贴的贴药。诊为:右乳乳腺纤维囊性增生,还伴有淋巴节。6月27日还没有来月经,我就去买了测孕纸,结果为阳性,7月1日去到医院检查:妇科(验过血,查B超、查阴道)确诊为早孕,但在妇科医生检查后,医生阴道伴有一点炎症,说先用一周的阴道外用药后再做药流。7月2日用了第一片阴道外用药,过后一小时,小肚开始疼痛。男友以为是我心里过于紧张,劝我再用一日看情况,7月3日用过后,疼育状未减。于是,我于7月4日再去医院检查阴道。结果竟比7月1日还要严重。本一心想要这个小孩,我又去问了中医(是该院院长),吃过夏枯草口服液对胎儿会不会有影响,医生说不会,还说那药任何人都可以服用。问及我问何吃此药,我做答后,他竟说:“乳腺增生吃那药有什么用?根本没有用的。纤维增生是一种常的症状,不用大惊小怪的。而且你是在已孕的时候乳痛,很有可能是怀孕后的正常生理现像”后我又去问放射科医生,该科医生说:“在已孕期间做X光,最好是不要要小孩。”在此期间,我都是在同一所医院检查的。报告,发票都有。我想问问律师:像这样的情况,我能否告医院医生不负责任。1。在病人尚不明确怀孕的情况下直接做X光,导致病人不得不做流产手术。2。医院医生乱开药,导致病人病情越加严重。

调解 2018-12-05 10: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种情况可能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院检查说正常但孩子生下来有问题的,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医院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建议与医院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可以起诉维权。
  • 医院医生如果有违规操作,导致胎儿流产,是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的。建议可以先做医疗过错鉴定,保存相关的病历,发票等等证据,申请医疗过错鉴定,鉴定完成后再做进一步打算。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先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如果经鉴定确定属于医疗事故,并确定医疗事故等级,就可主张赔偿。
    如果是由于医生误诊导致服用药物致使造成损害,则属于医院责任,需要赔偿你的损失。
  • 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共计七章六十三条。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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