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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变成为原告被告老两口与小两口的财产纠葛  【龙虎网报道】中国人的家庭观念很重,自己的儿子、女儿不用说了,就是对待儿媳妇和女婿,老两口也恨不得掏心掏肺。小两口结婚时,就是老两口用钱最狠的时候,也会绝对超过他们自己结婚时的花销。老两口给得越多,一旦小两口感情出了问题,上法院的几率就越大。  案情回放一:父母为子女买的婚房属个人财产  王某之父母为儿子购买了一处两室一厅住房,,王某与贺某结婚时即住用该房。10月王某要求与贺某离婚,妻子贺某提出要求分割该房。她认为,既然是婚房,那么该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自己也用嫁妆为该房添置了不少大件。  经审理,白下区法院对于贺某的该项请求没有支持,仅就贺某当初为入住该房添置的物品进行了核算,判决王某给予一定补偿。  ◆律师说法:  该案的关键是该房屋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就可以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女方就不能参与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示,如果父母所购房屋明确表示是赠与夫妻二人的,该房屋即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夫妻二人的,即为个人财产。按照我国婚姻法之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有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之分。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按此规定,父母为孩子购买的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结婚前或结婚后,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约定应以书面形式),那么,无论夫妻共同生活多少,该房都始终是个人的财产。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是不能参与分割的。  案情回放二:婚姻期间继承财产归夫妻共有  张霞和王竹1986结婚,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还不错,但是后来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相互之间不能沟通谅解。9月,张霞起诉至栖霞区法院,要求和王竹离婚,并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争议的房产是坐落于栖间房原来是王竹家的祖产。1985,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这四间房产归王竹的父亲所有。1996,王竹的父亲去世,之前王竹的母亲和祖父母均已过世,留下王竹和其他三个兄弟姐妹。199910月,王竹兄弟姐妹四人到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其他兄弟姐妹三人均放弃了继承房产,决定这四间北房由王竹一人继承,但是王竹一直没有办理该房产的登记手续。  开庭审理过程中,王竹同意离婚,但是辩称夫妻共同财产已处理完毕,张霞所请求分割的房产是自己父母的遗产,该房产尚未登记,自己并未取得产权,房产系王家原家庭成员共有,不同意分割。  法院最后判决,准许张霞和王竹离婚;涉案的四间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归王竹所有,根据评估的价格,由王竹补给张霞房屋折价款2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涉案房产虽未经登记,但并不妨碍法院通过审查后确定其物权。首先,该房已经由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王竹父亲的个人财产,在王竹父亲死亡后,应由其继承人继承。王竹的三个兄弟姐妹均已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故此房已由王竹继承。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虽然王竹未办理该房的登记,但其已取得该房产的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离婚 2018-12-05 11: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有协议依协议 。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根据新婚姻法。即《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的规 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因 此,该种情况下,登记的房产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 偿。当然,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对房产达成协议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协议分割房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了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均不予支持。
  •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婚后个人财产】:是在婚姻缔结后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婚后个人财产】:是在婚姻缔结后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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