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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桩涉嫌抢劫杀人的刑事案件,案情经过大致如下:(因目前案件尚未审理,很多资料不全)月份(具体时间不详),当事人(的弟告诉她想去抢劫,但没说什么时候抢也没说抢劫谁,甲当时批评了乙并口头予以制止,但事后并没有把乙的想法告诉任何人,以为乙只是说说而已。事过不久,乙又多次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询问甲的丈夫的嫂嫂(被害上、下班的情况,甲不加提防的把其嫂嫂的真实上班情况告诉了乙,这种情况大概持续了半个多月左右(并不是天天都发短,后甲问乙为什么总是问被害人的情况时,乙未予答复,也不再询问。   (上述情况是当事人甲在白云区看守所写信出来告诉我的,我有信的原件,她说她只知道乙曾告诉过她要抢劫但不知道要抢劫谁,什么时候抢,更没想到乙会杀人。但公安、检察机关方面提供的书面材料上显示她说她知道乙要抢劫被害人的情况下,还发短信告诉乙被害人的上、下班情况。目前的问题是不知甲到底知道还是不知道乙要抢劫被害人的情况下还发短信)  后来乙还是根据甲发的这些短信息的情况,掌握了被害人的行踪,于85日晚,对被害人实施了抢劫(抢劫金额不大,两部手机000元钱左右和几张银行卡并未取出并杀害了被害人及其儿子,案发现场在白云区槎头镇,被害人居住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案发后,甲并不知道事情已经发生,乙也没有把作案事实告诉甲,只告诉甲说他要回老家结婚。白云区刑警大队找甲谈话,甲才知道此事,就主动把这些情况告诉了公安机关,并提供犯罪实施人乙的出行线索。后公安机关分别005月初对当事人甲、乙实施了拘捕,广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006月初把甲以共同犯---帮助犯的名义起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甲现关押于白云区看守所。  背景资料:当事人甲和当事人乙是亲姐姐。被害人是甲丈夫的亲嫂子和侄子。当事人乙曾因其它罪名判刑七或者六,记不太清,案发前一直在广州以司机的职业打工。当事人甲的丈夫及其哥哥在南海里水镇办一家小型的鞋材加工厂,当事人乙曾在里边做过司机,后乙因矛盾曾经与被害人的丈夫吵过架被其开除,乙可能为此事怀恨在心。当事人甲也曾为其它事情和被害人的丈夫吵过架,但因是一家人并未记仇,相反被害人的丈夫却时常纵勇甲的丈夫与甲离婚,在案发后更是如此,并打通许多司法机关的关节,欲置甲于死地。现甲的丈夫已经与甲的家人说要和她离婚。甲有两个小孩,大的六岁多,小的一岁多,且甲患有严重的腰椎突出症。   希望在广州市区且刑事辩护能力的律师与我联系,洽谈委托事宜

刑事辩护 2018-12-05 17: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 涉嫌抢劫罪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成年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量刑看情节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关于律师刑事辩护与代理的注意事项,  辩护是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委托,取得其授予的辩护权后,依据律师法第28条规定,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做的工作。由于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于种种原因而不能很好为自己辩护,因此律师辩护对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第一次被告传讯后有权介入诉讼。虽然此阶段不是行使辩护权,但却为了后来行使辩护权做准备。因此修改过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也列入辩护范围。
      同一律师事务所中的律师可以为分别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多名被告辩护,但不允许同一律师同时为共同犯罪的多名罪犯辩护。总之,一个被告人可以请两名律师,但一名律师不能接受同一案件中两个以上被告人的委托。
      辩护律师依法辩护,不受被告人意志的约束。律师担任辩护人为其辩护,并不是站在被告人的立场上,而是站在国家和法律的立场上依法行使辩护权,执行辩护职能。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目的,在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维护其非法目的。
      律师担任辩护人,提出什么样的辩护意见,采取什么样的方式,都是根据他对案情的调查、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的上独立进行的,不受被告人意见的约束,当然也不必征得被告人的同意。
      律师担任辩护人,并不说明律师是被告人的代言人。在辩护过程中,律师不能无原则地迁就被告人的无理要求,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  辩护人依法辩护,不受公诉人意志约束。
    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在诉讼目的上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是一致的。但是他们各自的职能是不同的。律师依法辩护不以公诉人或审判人员的意志为转移。律师的任务是反驳公诉人的控诉,提出和发现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
    律师与公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并且在法庭上平等地进行辩论。律师通过提出不同于公诉人的材料和意见,使法院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作出符合法律的处理结果。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还可以接受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委托,分别为受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自诉案件原告人,以及申请再审的申请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在从事刑事案件代理工作中,律师工作基本同于辩护人所作工作,都要经过阅卷,会见在押被告人、调查取证等工作,只是在最后辩护人要拿出辩护意见,代理人要拿出代理词而已。
    工作中也同样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然,律师以代理人身份参诉时,应同时注意案件涉及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否则难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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