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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家在辽宁大连市内。我外祖母今0多岁,和一个因工伤病退的儿子住在一我的这个舅舅因工伤失去劳动能力,未婚无子。两个人都有退休工资和医保。我外婆还有另外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我母亲和父亲婚后一直不和,我父亲有打骂我母亲的行为。他们轻的时候闹过离婚,但是后来不知道为什么最后没有离。现在我父母都早退,两个人有一套住房,每月退休金一000元左右,我父亲做生意,现在还有大0多万存款。我出生后不久就被抱到外祖母家养大,我在外祖母家一直生活到19岁上大学。在9里我记得上学的学杂费是父母出,至于我的生活费我记得992的时候是每个月给我外祖母100元。我离开外祖母家后,我父母很少给外祖母赡养费,应该是一直就几乎没给过。我父亲认为,我外祖母还有两个儿子,我母亲每个月只有500来块工资,应该是那两个儿子来赡养老人,和我父母没有关系。我外祖母因为自己的收入够用,也从来不跟儿女要钱。我毕业后在外地工作,每次回大连都给外祖母一点钱,外祖母去生病,我也寄过钱。但是我父亲不高兴我这样做,如果我给钱了,他就会在家里闹腾我母亲,所以我给外祖母钱的数目都不告诉他俩,省得他们在家闹。我觉得我外祖母抚养了我19,感情很深,作为外孙,我给老人出一点赡养费用应该是合理的,即便是老人根本不想要,或有人反对。至少我知道不是亲戚的也会知恩图报。现在我的问题是,如果我想赡养我外祖母,法律上是否支持?或者这本来就是我应尽的义务?如果这不是我应尽的义务,是否有什么法律程序合理化该义务?2,如果我对外祖母的赡养不受法律支持,根据抚养一个孩9需要的生活费估计到我父母当时支付给我外祖母的费用不够,那我外祖母是否有权追讨部分抚养费用?3,我父亲以我母亲收入低为由,认为我父母不需要赡养我外祖母,这是正确的吗,和我外祖母一起生活的那个有残疾的舅舅,我对他是不是也有一定的赡养义务?或者仅仅由另外两个舅舅来照顾他就可以了?我听说他们打算以后把这个有残疾的舅舅送到敬老院。谢谢!

离婚 2018-12-05 18: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儿子不赡养母亲怎么办?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 父母再婚子女拒绝赡养是不行的,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或再婚而改变。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给付赡养费。
    只有在父母遗弃、虐待子女,严重伤害子女情感的,构成犯罪的,父母再婚时,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才被许可。  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再婚,父母再婚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现象。
    老年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离婚或再婚,婚姻自由的权利老年人同样享有,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或者干涉老年人行使上述权利。老年人再婚不仅可以在生活上相互照顾,精神上也能够得到慰藉,这对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大有帮助。
    由于封建思想作怪,很多人都对老年人再婚存在歧视,甚至有些子女还以种种手段横加干涉,这种思想和行为都是错误的。  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能干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离婚终止。
    父母再婚,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已经违反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婚姻法》第30条的规定。当子女有条件赡养老人而不履行义务时,父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
    法院根据父母的诉讼请求,查明情况后,可判决令子女给付。如子女坚持不给,法院还可强制执行子女的财产。  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履行抚养义务作为享受赡养义务的前提,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由此可见,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了的,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同样,在赡养老年人这个问题上也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一些赡养人往往漠视对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义务,以父母再婚为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其实,这种理由、借口都是站不住脚的。老年人在晚年依法应得到子女及其他赡养人的悉心照顾,安享晚年,这是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附加条件能够改变。
  • 承法关于丧失继承权的相关条例: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第十三条相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所以,只要证据表明女儿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是可以要求不分或者少分的。在法制社会,儿子、女儿都是有权利继承父母的遗产,不过也要尽到赡养义务为前提,体现权利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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