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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原告应00320日前付清的调解书金额7600元,在原告完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我于12日申请执行[庭长和被告的姐夫是朋友],被告去还盖新房。今月我申诉到县法院,法庭才把被告和我传到法庭并立下字据:被告必须在5月底前付清欠款。可是现在期限已过法庭又不执行。我会继续申诉,我想问的是可不可以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来申请被告支付延期利息。如何申请望大家指点。谢谢!!!钱对于一个孤寡老人很重要,但我认为正义和道义更重要。决不向一切邪恶势力低头是我的一贯作风!!!

诉讼 2018-12-05 18: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一般会判处刑罚,可以被刑事拘留。《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生效之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不需要再次起诉或上诉,可以直接向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对方住所地、财产所在地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收到执行申请,按照法律规定启动执行程序,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
  • 这个两年是指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也就是说,在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2年内,当事人必须向法院申请执行。只要在2年内申请执行了,即使没有执结,也不影响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不影响以后继续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一般情况下是两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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