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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与继父再婚后共同出资买了一套房夫妻各占一半份额,双方生前立遗嘱各自子女继承各自产权。如今,都已去世。 现法院终审判决这套房我继承我母亲那份拥有整套房50%份额,继父的5个子女共同继承继父的那份共同拥有整套房50%份额。 我拿着判决书去房交所要求将50%产权变更到我名下,可房交所工作人员说必须6个人亲自到齐才能办理且老房本需交回房交所进行注销。但继父的5个子女拒绝与我配合,继父的一个孙子和女朋友现住在该房且手上拿着写有我母亲和继父名字的房本。 继父的5个子女说因为我的母亲比继父先去世一年,所以,继父拥有100%产权,我没资格继承。 我想问,即使判决书下达,只要他们5个人不配合,我占有50%的份额就永远无法变更到我名下吗?下一步我该如何办?为这事,我已被继父的5个子女及继父的几个孙子折腾得筋疲力尽。

离婚 2018-12-06 19: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 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再婚夫妻在取得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后,就是合法夫妻。《婚姻法》所指的夫妻当然也包括老年人再婚夫妻,老年人再婚夫妻双方当然也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关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分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由当事人声明放弃或因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剥夺而丧失: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 再婚遗嘱订立的程序、遗嘱生效的条件完全适用继承法对遗嘱的一般规定。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无须征得遗嘱继承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得到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赞同。只要有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遗嘱可以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办法,遗嘱生效时,立遗嘱人已经死亡,容易伪造、篡改而且无从查证,所以《继承法》规定了立遗嘱的有效条件。主要有:
    (1)立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行为能力。《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如果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则不影响他当时所立遗嘱的效力。
    (2)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他人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的遗嘱,篡改的内容无效。” 有的被继承人本来没有立遗嘱,而继承人无中生有假造遗嘱,也有的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继承人认为于己不利,又另造一份于己有利的遗嘱,以假乱真。这些都属无效遗嘱。
    (3)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则以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
  •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没有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依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上述第一顺序继承人健在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没有继承资格,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其继承比例一般应当相等。
    另外,在子女还在的情况下,孙子、孙子女无继承资格。
    孙子、孙子女只有在其父母先于其祖父母亡故的情况下,才能发生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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