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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父母健在,决定将名下一套房产过户给两个未婚女儿共同拥有,那么此套房产将属于这两个女儿的婚前财产。假设一、二年后两个女儿相继结婚成家,此时两个女儿决定将此套共有房产出售,到时候是不是这套房子在卖给下家时同时需要两个女婿签字同意,房子才能顺利买卖过户?谢谢!

房产纠纷 2018-12-06 09: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四种情形的房屋不可以进行转让:
    (1)未依法登记取得房产权证书的;
    (2)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3)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4)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的。所以夫妻共有房产是不能由一方单独出售的
  •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 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 设定,均为无效。”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
    (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 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房地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规定 转让房地产的,转让无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 款。”此处对房地产转让,未经登记“转让无效”的规定,显得越来越严厉, 反映出强烈的国家干预主义色彩。
  •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且就房产的归属,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的予以约定,通常情况下依据该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手续后,该离婚协议书就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的约定生效。因为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女方享有的属于债权,并非物权,不动产所有权的变更以房产登记为准。
    建议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样就不会再有任何的纠纷。
  •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记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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