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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套产权房,是婚前财产,现我妻子提出要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我提出在加名字前需要公证,写明如有婚变她无此房权益,这样能规避房产归属风险吗?

房产纠纷 2018-12-07 03: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证不是必须的,即便不公证,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下,该财产协议仍然合法有效,对双方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2、婚姻法19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及婚前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法律规定,并未以必须经过公证作为认定其合法有效的前提条件。因此,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或财产归属达成一致意见,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下,即便不经过公证,仍然合法有效。
  • 离婚房产分割需要遵循的原则:
    1.婚前购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2.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①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4.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① 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② 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③ 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 如果贷款目前尚未还清,而且目前你参与了还贷,这栋房子将属于你们夫妇的共同财产。 虽然之前男方付了首期,但之后女方也帮助还款,拿到新房后,在办理三证以及其他一些手续的过程中,提交自己的资料和两人的结婚证书,房产证上是可以加上女方名字的。但还需要一个前提,买的必须是商品房,房产开发公司有正规的销售许可证等。 手续:
    1、先去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具体事宜请咨询各银行)   
    2、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   
    3、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先在预检窗口告知是来办理房产证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齐全就给你们一个号码,然后凭号码去相关窗口办理;   
    4、需支付手续费,包括工本费、地籍图费、5贴花费。   
    5、新房产证可以设定密码,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告知你一个初始密码,之后可自行更改。 一般来说,在房产证上加名大概需要几千元的手续费(包括登记费、印花税以及契税等);如果是夫妻关系,可凭结婚证办理加名手续,且这笔费用可适当减免(具体规定各地有差别,可到当地房产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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