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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生前写过一份书面协议,自己名下的房产 在孙子(也就是大儿子的儿子)赡养他的前提下,给孙子居住(非所有权赠与)未公证过此协议。 几年后,父亲重新写了协议,子女包括孙子全部签字 按手印,包括父亲本人。 声明中,1 写明父亲本人将房产继承权作价转给其中一个女儿,款项分不均等的三份,在指定时间内给到大儿子,及其余两个女儿。2 款项付清后 大儿子与两个女儿自动放弃继承权。3 同时之前给孙子居住权的协议作废。 除此协议外,还有子女收到款项后的收据若干。 疑问:房产继承权是否可以转让?声明放弃继承权的内容是否有效?该协议属于继承协议 还是 赠与协议,还是房产买卖协议? 是否合法有效? 是否需要公证? 现状:父亲已过世,房产证还未过户,大儿子不愿出具父亲死亡证明,并一同去走公证流程。走法律途径 应该怎么走?能否让法院声明此协议生效,购买此房产的女儿能否单方面到房管局 完成过户。胜算多大?

继承 2018-12-06 14: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父母以书面、公证的形式明确房子是赠与儿子个人,且将房子仅登记在儿子个人名下的话,可以认为是对儿子个人的赠与,房子是儿子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儿子将其妻子的名字也登记在房产证中,可以视为是对其妻子的赠与,其妻子对该房子也享有一定的份额。
  • 规定是继承人为未成年人前提,是由孩子的合法监护人代替签字办理继承手续。  监护人作为代理人行使继承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
    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继承法》: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  7.不满十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应当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  已满十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  法律明确规定,儿子有这4种行为之一,就丧失继承权。《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 房产赠予后有以下情况的,户主可以撤销,撤销赠予后的房屋户主可以再行出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亲近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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