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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动迁户,现在我们鞍山铁东区法院因我们不同意拆迁补偿条件已经受理鞍山**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诉鞍山市房屋征收管理局不服拆迁判决。我们以第三人被列为 被告开庭审理此案。换句话说我们辩与不辩都是败诉。请问该怎么办

拆迁补偿 2018-12-06 06: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房屋动迁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 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均自行解决临时周转房,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每户一次性补助600元;  
    (二)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的每户一次性补助700元;  
    (三)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的每户一次性补助800元。  搬迁户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为准。  
    (四)被拆迁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25元。  
    (五)拆迁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计算公式为:
    3.5元/月X建筑面积X24个月。
  • ;  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款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名义存入本市银行,由银行开具特种存款单。特种存款单可以用于支付购房款,也可以兑取现金。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款和房屋调换差价款的时间,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在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搬离原址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的时间,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在拆迁人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可以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支付。
      拆迁补偿安置争议经裁决后,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拒绝受领补偿款的,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 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费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
    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
    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每个地方应当有确定的标准;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的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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