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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奶奶留下一套房子,一共4层楼,一二层是我奶奶付的钱造的,3,4层是我父母出的钱,后来奶奶死了,私房是没有房产证的,后来奶奶死了,我奶奶养了6个子女,这个房子本来就是留个我爸爸,因为我家快要动迁了,所以外面4个姑姑和一个大伯都把户口迁到这个房子里面了,有办了房产证是6个人的,但是户口薄是2个,我家一本,然后大伯伯和其他4个姑姑一本,我想问的是,这个对我动迁有多大的影响,之后怎么跟他们谈我才不吃亏。

房产纠纷 2018-12-06 18: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业主不及时办理产权证书,一旦开发商出现问题,房产被抵押或再次出售,业主的合法权益受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私房动迁一般没关系。现在是否有动迁安置利益就要看动迁安置口径了。如果有人口托底保障,户口在里面有利益,如果没有人口托底保障只按面积的话,不一定。如果不存在承租人独占利益的情况下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如果承租人独占,你又是同住人的话,只能打官司试试。
  •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就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比较常见的是40年、50年和70年。也就是说房子的所有权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但土地是国家的。
    《办法》规定的无其他住房的六种人: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六种人可以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 房地产证是拥有所有权的证明,没有房产证即意味着没有所有权,出卖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行为在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利以后便生效,转而成为有权处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依此规定,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必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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