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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相约到河里游泳,其中一人溺水死亡。请问要如何获得赔偿?是要找什么主体承担责任?

损害赔偿 2018-12-07 11: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些特殊侵权行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对无过失责任原则的法律化、条文化。但是此条文的表述并没有准确地反映无过失责任原则的真实含义。
    其理由是,无过错责任是不考虑过错的责任.并非只有没有过错才予以赔偿的责任。至于责任人是不是有过错,是不一定的。而这个条文的写法则是没有过错的时候才承担责任的原则。
  • 小朋友擅自外出溺水死亡,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负监护不力的责任。作为未成年人的其他孩子受认知及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相互间无法定的监管和照顾及救助义务,对小朋友的溺水死亡如果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和违法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但小朋友毕竟是和他们一起玩,而且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他小朋友的监护人于情于理给予适当补偿也应当。
  •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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