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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这个学生(化名:小阳)没有家族精神病史,女老师三番五次的在背后说小阳的坏话,小阳从其他学生对她的不善言行中感到异常,这个女老师也时不时当面找小阳的茬,小阳还看见平时那几个围着老师转的学生经常在下课或体育课的时间不去上课。小阳因此觉得是老师搞得鬼就录了音小阳被学校学生围攻后家长发现孩子精神有异常情绪暴躁。去医院做过鉴定发现小阳是精神分裂,病历上也写明了小阳能看到学校老师和那些以前欺负她的同学经常来找她来打骂她。还有录音证明老师中伤小阳和挑拨学生之间的关系。请问以上这些证据有没有能证明小阳精神分裂与老师和同学的辱骂的因果关系?构成刑事责任么?

损害赔偿 2018-12-12 20: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老师打骂学生或者在公开场合使用不恰当的语言侮辱学生是违法的。遇到这种情况请及时与老师进行沟通,告诉老师这种行为是不合适的。如果老师态度极其恶劣,请及时跟学校反映,或向教育部门反映,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追究老师的责任。
  • 我国法律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的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未尽上述职责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小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教育关系,不是基于民法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父母(包括其他监护人)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学校的责任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与在校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教育法律关系。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害以及造成他人伤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就是学校依照教育法取得的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未尽这种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适当赔偿责任;无过错的,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 有的时候医疗机构有跟当事进行协商的意思,但是,双方对于患者人身的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几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在患者人身的损害中负有多大的责任,患者现在的人身损害跟患者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有多大存在很大的分歧,这时候,就需要双方共同委托医疗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然后,双方根据医疗鉴定的结果来协商赔偿的数额。
  • 一般正常情况下(在家长有准生证,身份证,户口本),在医院正规渠道出生的孩子可以直接在医院办理出生证明!如果是偷生,超生,非正规手续领养的孩子无出生证明则需要有一定的关系和经济实力也可以办理,不过出生日期一般只能填写办理出生证明一月以内的。
    熟人可以从入院证明开始办,有正规的门诊记录,住院记录,病历!也就是说这个孩子等于在医院出生的,办理的出生证明当然也是真的,可以在卫生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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