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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结婚一年是在法院证明下签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上写她方要归还我们的百分之50的彩礼,但是她现在又不执行协议书上的判决,那我算离婚吗,(结婚证我没给法院)

离婚 2018-12-14 09: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对协议离婚制度规定如下:“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协议离婚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发给离婚证后,那么它的法律效力就已经产生。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应该按照离婚协议书所载明的内容积极履行。但是由于协议离婚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件,当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时,需要申请执行的协议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查他们离婚协议书中所争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根据法院的裁判,申请强制执行。
    简单来说,如果协议离婚的一方对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不予执行,另一方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 离婚需要出具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发给离婚证的,才解除了婚姻关系。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而离婚协议书并不在此列,因此,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分割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的规定,只有双方在真实自愿的基础上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已经作出符合法律原则的处分的情况下,才准予登记离婚。
    因此经登记部门登记协议离婚的,一般不会发生要求执行的问题,至于个别婚姻当事人,因急于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致离婚后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反悔,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也就是说,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向法院起诉。
  •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彩礼一般不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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