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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 您好!我有些问题想得到一些法律解答,希望能获得帮助,事件就是我姑父早年在南京新街口出全资为其母亲买了一套房(现在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户口本上是其母亲和我姑父两人的名字,户主是其母亲。当三年前其母亲死了,我姑父就变成了唯一户主,但我姑父有一个姐姐! 现在的现状是,其姐姐在母亲丧礼期间从我姑父手中骗取钥匙私自拿走了我姑父的户口本和该套房屋的房产证等证件。并且乘房屋当时空置时,私自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并签订了三年合同。期间多次协商未果后决定在合同到期后,也就是13年3月15号再次协商,未想到最近得到消息,其姐再次私自将租售合同续约,且本人已去美国,短时间无法找到其本人。另说明其姐姐家里有多套住房,而对我姑父来说,现在这套房是唯一的住房(因为和原妻子离婚房屋给了前妻和儿子)。 问题:1、这套房屋其姐姐而言未出资金,问是否有继承权吗?如果有,占多少? 2、其姐姐的私自扣留我姑父户口本及其他证件是否涉及侵权违法?如果违法,又是侵犯了我姑父的哪些权益,就这一点法院该怎么判? 3、对其姐姐并非户主且未经过户主同意私自将房屋出租是否有效?如果无效,该怎么办?走什么程序? 4、对租住该房的租客我姑父是否有权益要求其搬出,并就被其姐姐收走的定金该如何处理? 5、就其姐姐在国外无法被传唤到法庭又该如何处理? 6、作为我姑父现在唯一的居住房,而其姐姐有多套住房,是否可以申请个人居住权,而不是财产分割? 非常感谢大家!希望有人能给我帮助。问是否有继承权吗?其姐姐的私自扣留我姑父户口本及其他证件是否涉及侵权违法?而不是财产分割?

继承 2019-05-08 14: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建设部和司法部在1991年8月31日联合发出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如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 ;  房屋继承协议书  甲方(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写明遗赠财产的基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的证明为:  (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二、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医疗补助费××元(可以约定其他费用)。  
    三、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  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四、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  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五、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如果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  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 您好,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你看看,你那个妹妹是否属于其中的情况
  • 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我国《婚姻法》有如下规定:
    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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