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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拆迁的情况以及我要咨询的问题:拆迁协议上产权人:管*良(管*杰已故)。拆除面积确认;96平米,安置面积190平米。现在我夫妻两和女儿三人为一户。请问这96平米是否有我父母的48平米的产权?是否是遗产房?我三人按政策三到五人安置面积为190平米(两套房)。也就是,这个拆迁单应该可以拿到三套房,一套是我父母的遗产房;两套是我们的安置房。望贵律师详析,谢谢。补充情况:我伯父,无子女,有75.1平米遗产房,我拆迁时我哥提出有我父母的24平米空方。于是我和我哥协议,在我伯父遗产房中给他24平米,拆迁款平分。所以我父母的48平米算遗产房时,就是我所有。如不算遗产房,我就吃亏了。拆迁协议上产权人:请问这96平米是否有我父母的48平米的产权?是否是遗产房?两套是我们的安置房。

拆迁补偿 2019-06-13 13: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均份额的原则。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样做的优点,一是简单方便,容易实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纠纷;二是符合平等思想,比较公平合理。但它有也弊端,它容易导致不考虑各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把平均份额当作惟一的分配遗产的原则,从而由形式上的平等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我国《继承法》规定这一原则的用语是“一般应当均等”,本身就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的不均等。因此这条遗产分配原则要受到其他有可能导致不均等条件的制约,只有在不发生其他条件制约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对遗产的均等分割。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可能导致不均等分割遗产的情况,主要有:一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二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三是有抚养能力的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四是继承人经协商同意的,可以均分。以上四个情况,制约着遗产的均等分割,有的还是遗产分割的单独原则。
  •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此外意见还规定,强制搬迁将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拆;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等。
  • 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按《继承法》的规定,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平均分配。
    拆迁中涉及到的农村房产问题,被继承人应当是需要拆迁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已故的使用权人。
    目前,在实践操作中,能够证明宅基地使用权的文件包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登记审批表》、《宅院地使用许可证》、《新建房屋审批表》、《翻建房屋审批表》等。
    在认定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被继承人时,还要结合村集体、所属区县的档案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留存的宅基地权属状况的证明文件。
    如果拆迁在没有变更为老人的产权前,该房产在法律上依然是原房主的,不能分割。
    只能先以原房主的名义拆迁,待回迁后,先办成原房主的名下的房产证,再由原房主出手续,办理过户。
  •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有代位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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