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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和他的朋友因利用技术锁去别人家盗窃别人东西,偷走了近上百万块钱,然后我弟弟和他的朋友被捉了,法院开庭要判我弟弟五年有期徒刑,去年我弟弟被捉,而去年我弟弟才十七岁,请问法院宣判有何不妥?

刑事辩护 2018-12-13 08: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朋友盗窃,如果事先知情,并参与谋划,虽然不在现场,也构成共同犯罪,死不承认,不影响定罪量刑。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1.如果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2.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通过贿赂等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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