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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房产证名字变更的问题。我父母是再婚,婚龄已25年,他们有一套房产原来一直是再在我父亲名下,因为是我父亲单位分的房后来按照工龄优惠买下的。13年前我父亲得了半身不随病至今,继母就在几年前偷偷的将房产证名字变更她本人,当时我们(父亲的亲生子女)都不知情,现在刚知此事,我们很生气,请问律师:1、这变更有效吗?2、如果有效,她是否也应该受到一定的谴责咨询一下房产证名字变更的问题。继母就在几年前偷偷的将房产证名字变更她本人,这变更有效吗?

房产纠纷 2019-05-08 12: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小产权房没有房产证购房合同上不可以加名字。小产权房没有房产证,就代表购房合同是没有在房管部门备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没有房产证,证明不了房子是属于你的,在合同上加不加名都没有意义了,加上名字也只是在合同上多写一个名字而已。
  • 办理个人信用卡所用的财产证明必须是本人名下的资产,否则是无效的。办理信用卡时,如果要提供房产证复印件作为办卡材料,房产证的产权所有人必须含本人名字,有的时候银行还可能会要求该房产近3个月内任一水电煤发票单据复印件一起作为居住稳定性证明材料。
    如果持卡人忘记还款,发现逾期后,一定要尽快还款,最好全额还款。给银行信用卡中心打电话,声明非恶意欠款。逾期时间短的话,银行可能不计不良记录。
  • 第一,被变更的合同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不存在变更问题。合同虽然合法,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也不存在变更的问题。
    第二,被变更的合同必须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已终止,也不存在变更的问题。
    第三,合同的变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即在主体不变的条件下,对合同某些条款的进行修改或补充。广义的合同变更,除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以外,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即由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体,这实质上是合同转让
    第四,合同的变更,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行为,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合同的变更应达成协议,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五,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变更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原来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协议。
    合同的任何内容都是经过双方协商达成的,因此,变更合同的内容须经过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不仅不能对合同的另一方产生约束力,反而将构成违约行为。
    由于合同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所以,在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如果当事人对变更的约定不明确,视为未变更。
  • 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分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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