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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02年认识,04年登记结婚,07年买的房子(因为当时我男方说要取公积金的钱,所以房产证写的是男方的名字,共有人是我公公,买房子的钱是男方出的)09年1月孩子女儿出生。08年怀孕后就没再上班,在家待孩子。2012年9月27号我们小事吵了一架,他打了我一顿,并提出离婚。12年10月5日他陪小三逛街买东西,买的手机登物品(我是2013年5月21日才知道的)。5月21日我去我们的新房子(美景天城)才发现这一切。小三的衣服、化妆品、鞋子、书等东西堆满了我们的新家,和我女儿的照片玩具放在一抚养权起。男方现在执意离婚,请问如果离婚的话我能要回我女儿吗?我能要求把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吗?问题是我没有工作,也没有房子。男方有固定工作有房子,各方面都优于我,但是我不想把孩子给他,他从来都没照顾过孩子,没陪过她,而且还马上结婚有后妈。请问我怎么做?我能起诉男方吗?能起诉第三者么?

离婚 2018-12-13 01: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产证上是孩子名字,证明房屋属于孩子所有,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所以,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夫妻离婚,孩子判给其中一人抚养,此抚养人可以代孩子管理房产,但是不得侵占、挪用。
  • 拆迁补偿中的房子房产证问题,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当事人申请翻建扩建的房屋时没有及时向房管部门申请产权的登记,没有向规划部门报批等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首先要由申请规划的部门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一系列的认定。
    如果房屋的建设是合法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如果是违章的建筑,则不予补偿。

  • (一)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此时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二)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我国法律是以时间为界,来解决没结婚证怎么离婚的问题。
    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或是不愿补办的,则是同居关系,无需通过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解除关系,自行解除即可。如果对同居财产分割有争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 买了二手房之后就要更名了,否则房子还不完全是买方的。
      
    (1)携带资料:
      ①买卖双方带《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代理人应携带《身份证》和《委托书》。
      ②卖方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界定卡》(商品房无《产权界定卡》)原件。婚后共同财产出售另带《结婚证》原件,个人房屋出售另带《单身证明》原件。
      
    (2)需买卖双方或代理人亲自到场办理过户事宜
      如在此之前没有到房管部门检验过该房产有关证件的真实性或检验时间间隔超过房管部门规定的检验结果有效期,应先到房管部门的核证窗口检验相关产权证件的真实性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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