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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被人用对讲机打伤鼻部及颧骨部位,医生鉴定面部右侧颧骨处稍见肿胀,右侧上唇近鼻孔可见1cm开放性伤口,缝了三针,鼻尖部见一处擦皮伤,鼻腔粘膜充血,左侧黎特尔区可见粘膜破溃,见血痂,未见活动性出血,双侧下鼻甲肥大,鼻中隔稍左偏,双侧总鼻道见粘液分泌物,鼻咽部未见异常!派出所说已经构成轻伤害,我该怎么要求赔偿及赔偿详细!在医院花费900元,然后要一个礼拜才能拆线,派出所说是轻伤害,问我是协商解决,还是经公,我现在在上海每月工资3千包吃住,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吗?可以的话,我该要求赔偿多少钱比较合理!

刑事辩护 2018-12-13 13: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营养费
    (一) 概念: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二)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营养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三)计算公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 关于误工费的日期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院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在消费维权的实践中,消费者也可以通过举证解决争议所用的时间等办法主张误工日期。
  • 对于精神损失,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所需达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实现。
  •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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