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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过世了,留下一套宅基地,由于当时在拆迁范围,为了防止我爸再婚后对我们不好,我姨牵头立了一份协议,拆迁房第一套归我所有,我父亲有居住权,我要尽赡养义务。第二套归我妹所有,我父亲有居住权,她也必须尽赡养义务,第3套归我父亲所有,我两个姨带替我我妹妹签的字,在签字之前我姨对我说房子到最后都是我的,现在是为了防止我爸结婚做的权宜之计,到最后都给我,现在房子都下来了,都归我所有了,我妹妹起诉我和我父亲,当初说第二套应该是她的,让赔偿她损失60W,由于她是养女对我们一家不好,她也知道自己是养女,我们全家怕她把房子卖了,走了.然后去年我们又签了份协议,我妹妹结婚时要10W钱不要房子了,现在她想反悔,才把我和我父亲告了由于当时在拆迁范围,为了防止我爸再婚后对我们不好,我要尽赡养义务。她也必须尽赡养义务

拆迁补偿 2019-05-20 07: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后拆迁分的房屋并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拆迁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分得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是拆迁的房子是夫或妻各一方的财产,那么拆迁分得的房子只属于夫或妻各一方。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婚后拆迁安置,补偿安置房在等值范围内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对以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超过原等值的部分,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所谓等值,应作扩大理解,可以理解为包括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因为该增值部分与另一方没有关系,根据物权延伸规则,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给付赡养费。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 赡养协议书格式上,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要居中写“赡养协议”四个字。
    2、要在开头写明甲乙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
    3、在协议中不得出现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的内容。
    4、赡养协议中必须写清楚被赡养人与赡养人是否共同生活,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
    5、必须写明被赡养人生病时,赡养人必须给予及时的医治,并且生活照料与护理。
    6、被赡养人如果无力支付医疗、护理和照料产生的费用,应有赡养人承担。
    7、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时候,由赡养人护理。
    8、除了以上保障被赡养人的权益的同时,必须在条款中体现赡养人不得未经被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侵占被赡养人的财产。
    在起草赡养协议的时候尽量写的具体,全面。防止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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