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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城市扩建,我公公婆婆的房屋及土地林地均被征用。我公婆有一女二子,小儿子在农村,1980年公婆修建了土木结构的六间瓦房,此前女儿已成家立业,大儿子已工作但未成家,小儿子1981年结婚,82年在哥哥病重期间闹着与父母分家,父母就分给小儿子两间房屋,后来小儿子将两间房屋折了建成砖木结构的两层楼房,分家后其子未尽赡养义务,曾被公公将其子告上法庭,判决小儿子每月支付公公婆婆5一10元生活费。婆婆于1996年去世,公公于2005年去世,小儿子将公婆的房屋锁了,去年闻讯要拆迁,就用砖延房滴水处和后坝围起来,房面积增加很多。我爱人(公婆的大儿子)于2004年去世,我与爱人1985年结婚,有一男孩,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请问:1、我作为儿媳可继承公婆的遗产吗?2、如果我不继承,我孩子可继承我公婆的遗产吗?3、我爱人先于公公去世,我与爱人的共同财产,有没有公公的部分?我爱人去世公公没有说要继承遗产的事,如果有是不是也要作为公公的遗产来进行分配?4、公公去世后,房屋被小儿子锁着,我与公婆的女儿没有过问,是不是公婆留下的房屋就成为小儿子自然继承的事实呢?5、我与爱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没有证据,可以用什么方式证实呢?6、小儿子将公婆的房屋围起来的面积应该属于谁的?

继承 2018-09-23 06: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赡养义务是平均的,但是生活条件不一致的,经各方协商,可以不均等承担。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
    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 我国新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而终止。由此可见,父母的被赡养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论父母是否再婚,子女的赡养义务都是始终存在的,子女不能以父母再婚为理由,不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不得以放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变化而消除。
  • 房屋产权继承;是指房屋产权人去世后房屋产权由被继承人名下过户到继承人名下的房屋产权过户叫房屋产权继承。
      房屋产权继承的条件必须是房屋产权人已经去世,
      有遗嘱的按遗嘱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程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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