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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老人有四个儿女,老四的户口和老人在一起。2000年过世后,留有一院,院内三间老房,土地使用面积150平。2003年老四在老房前盖了100平的建房,二儿子不干说这事老家遗产应该四个儿女继承,并起诉到法院,法院判老四胜诉。现在三间老房老四也已翻建,二儿子不干又起诉到法院。二儿子为城镇居民户口且在城里有住房,老四在农村,一直自此居住,翻房是也与大队签了翻房协议。但是原来的土地使用证是老人的名字。问:1.二儿之子对新建的房屋是否有继承权?2.农村宅基能否按财产继承?具体法律是什么?3.城镇户口继承农村房屋有什么法律规定?

继承 2018-12-15 19: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宅基地继承,实际上是指宅基地使用权的 继承。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
    的个人合法财产”。可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合 法财产”。首先,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在通常 情况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行,且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 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
  • 房产遗产继承需要过户,继承房屋,先要去办理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比后者需要多提供一份已经被公证过的遗嘱。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受益额,也就是继承人所继承房屋经过专业部门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2%来收取,最低收取200 元。(各地收费不同)
    办理完继承权的公证,就可以带着继承权公证书的原件、继承过户的申请书(房地产交易中心有规范的格式)、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以前购房时候的契税完税证和契税完税贴花、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到房地产中心进行房地产继承的登记了。
  • 房产继承与户口本人员没有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第一,国家法律规定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能进行转让的是土地的使用权。
    第二,视土地的性质而定,如果是村里的承包用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继承人可以作为新的合同继受人继续使用。
    第三,如果是城市土地,那就是秉承房地一体原则,老人若在遗嘱中写明房子归其小儿子,那房子所在的土地使用权也在其中。 第四,如果是宅基地土地,那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
    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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