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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犯非法经营罪,被判要交罚金和坐牢,2011年坐牢已出狱,哪个所判的罚金还要交吗?

刑事辩护 2019-02-24 06: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 我国的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2种,你被判处罚金,如果交不起的话,法院会在一定期限后强制缴纳个人财产,如果强制缴纳还不足以清偿的话,会有可执行能力的时候追缴,但是基本会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至于不交罚金是不会加重处罚的,如果你交了罚金,也不会减轻处罚。
  •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所谓专营、与卖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只能由特定部门或者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食盐、麻醉药品等。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棉花、化肥、农药、种子等。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3)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5)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本罪。
    在司法实践中,在一些司法解释中,也将一些行为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即对上述第
    (5)种行为再进一步进行具体的解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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