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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为牙疼在牙科诊所就医,打麻药当时出现肿痛,医生没有特殊处理,接着开髓治疗【杀神经】,与第三天尊医嘱热敷吃消炎药后连续出现张口困难,口吃咬字不清,左耳朵痛痒左侧头疼等等一系列症状,去大医院专家诊断为咬肌间隙感染,感音神经性耳聋【左】,颞下颌关节功能紊乱综合症,现在医学会鉴定不是医疗事故,但是因医方诊疗操作不规范应负相应的主要责任,专家分析;麻醉剂的注射就有可能造成咬肌间隙感染,因为没有签订知情同意书,没有注射麻醉剂直接造成神经性耳聋的报导,提供证据不足,颞下颌关节功能紊乱会有许多原因造成,所以医方认定他只是负有咬肌间隙感染的主要责任。我请问律师;这样的医疗事故鉴定是否合理,我是否需要申请省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医方只负责咬肌间隙感染的责任是否合理?恳请律师百忙之中帮我解答一下,急急急?谢谢

医疗纠纷 2019-01-07 21: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 医鉴办收到委托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如下:
    一、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6个小时)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组成鉴定组
    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三、组织鉴定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对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 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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