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你好!我弟弟因有人介绍又谈了些时间把女孩子领回家,家里打算今年结婚,两人都到了法定年龄,所以于13年6月10日进城买了首饰,并在饭后给了她18000元见面礼,总计花了40000左右,第二天她说她怀孕了,我们心想这是好事,赶紧把婚结了就好了,于是和对方沟通要于2013年10月国庆节结婚。但是对方说孩子是宫外孕,把我们吓了一跳,我们想去大医院再查查,后来去了滕州人民医院找了专家进行会诊,说是一切正常回家静养,一个星期回来复查,我们对对方说要不上我们家养着,她不同意,说是小孩好好的也不要,非要打掉小孩再结婚,我们不同意说是要结婚。但是对方给的说法是孩子来的不是时候,丢人等说法硬要把孩子打掉,我们实在是没办法,后来多次商量她们都要打掉孩子,所谓虎毒不吃子,她还要我们去签字打胎,我们没去后因种种矛盾,女方私自把孩子打掉。因为这个事情分了,女方那边说给我们金和退还13000元彩礼,可是我们去她家拿可是人家不给反而问我们要钱,我们因为是农村挣钱也不容易,所以说就是希望女方把彩礼钱给我父母,但是多次要无果还找了她们村委干部。我想问问我们应该怎么办?她不同意,我们不同意说是要结婚。后来多次商量她们都要打掉孩子

离婚 2019-05-10 14: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时,彩礼的退还问题:
    首先要确认彩礼的认定,如果对方根本拿不出支付彩礼的证据则不用理会,如对方能拿出证明给你交过彩礼钱,再看以下情况:
    1。你们是不是已经同居。
    2。已同居的话有多长时间?在有周围群众时是否以夫妻名义相处?
    3。如满足2,可满足婚姻条件,如同居至少2年,则不需要退还彩礼。
    4。如满足2,不足2年,但有证据显示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不需要退还彩礼。
  • 通常情况下,如果男方在离婚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估计是有点困难。根据我国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离婚的,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男方请求女方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
    (二)项、第
    (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 婚后购置的手饰应该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是个人专用的、三种情况下应该返还彩礼:
    (1)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手续的;
    (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在一起生活的;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上述第
    (2)、
    (3)两项必须以离婚为条件。
  • 彩礼一般是不退还的。要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法院才会予以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云南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