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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坐出租车发生追尾,我的脚受伤,医院诊断软组织戳伤。肇事车逃逸,有交警出警。责任方不是出租车司机。他也拖拖拉拉没给赔偿。我该怎么?

交通事故 2018-12-14 09: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 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是直接侵权人,但是为了最大限度救济受害人,法律设置了一些规定让其他具有过错的人承担赔偿义务。
    现在的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主往往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也有出租车自由车辆雇佣司机的。
    在两个不同主体之间常常是挂靠关系,车主自主车辆挂靠在出租车公司进行营运,从事者客运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认定出租车公司的。
    但是这种情况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因为法律没有对这种挂靠提供依据,出租车公司应当以自己投资的车辆进行运营,而这种挂靠的方式其实是一种融资手段或者是集资的方式,如果出租车主不采取挂靠方式进行运营势必会违反客运规定,属于违法。
    所以这种方式规避了法律的执行。
    这种常见的挂靠关系非常之普遍,但是第三人是不得而知的。
    对第三人来说,该运营车辆还是出租车公司的车辆,第三人有充分的理由这样认为。
    出租车公司的主要工作任务就是出租营运。从第三人认知和出租车运营任务这两点,第三人可以认为该车运营的是出租车公司的工作任务。这样,出租车公司就应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致使损害的责任判定了。
    道路交通肇事为什么一直以车辆所有、控制、支配、利益作为判定责任的界限呢?这和车辆作为交通工具所带来的危险性相关。行为的危险性通常是该行为主体的注意义务,判定过错的根据。
    有人认为车为工具,肇事司机为使用工具之人,工具提供者不应承担责任。好比卖刀给凶手,卖刀者不必对凶手的行为承担责任一样。这一理论粗看有理细想就有些问题了,问题是道理虽对但不能比喻车辆肇事,因为车主不是卖刀者,卖车的公司才是卖刀者,车主是买刀者,所以车主作为刀的使用者,就应该承担刀的危险防范义务,假使车主将这把刀雇人砍材,将他人砍伤,车主必然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
    如果车主将刀借给他人,也要看是否尽到应尽注意义务了,如若明知去砍人还借,恐怕还有承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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