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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名下有一套房产,我父亲名下有一套房产,均为父母婚姻期间购买。我母亲2010年因病过世。到时我姥姥还在世,我姥姥2012年过世。目前父亲想将母亲名下的房产过户给我,到公证处咨询后得知,我姥姥有六分之一继承权。我姥姥有一儿三女(我母亲过世),我姥姥过世,她的那份继承财产转给我的舅和两个姨。目前想将母亲的房过户给我需要我的舅和姨的签字,他们居然趁火打劫还想找我要一笔钱。问题一:如果我等到我的舅和姨们过世以后再过户房产,他们的子女(我的表哥表姐)是否还有继承权?问题二:我父亲名下的房产将来过户给我,他们是否也有继承权?如果我父亲名下的房子出售或者赠予给我,这里面是否需要我舅和姨的签字?问题三:如果我起诉他们,我是否可以少给他们一些房产的份额?我母亲生前一直对我姥姥尽赡养义务。我父母的房产全是自己的钱,没找别人要一分钱,我母亲已经早逝,我和我爸已经很难过了,为什么还要给他们钱,法律怎么成了恶人的武器?感谢回答!

继承 2018-12-18 00: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综合来看,如果是准备用于长期自住的房产,用房屋继承过户最划算,其次是房屋赠与过户。但是如果是将来房产还准备再次出售的话,由于赠与过户要缴纳高额的所得税,所以用买卖过户反而比赠与过户更划算。
    如果财产拥有者生前留下有效的法律文件,指定继承人,必须是遗产人死前曾做过公证的遗嘱才有法律效力。当然,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   如果是婚前一方的房产,住房就是登记人个人合法拥有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如果房产登记人配偶去世,这房子不能办理继承,因为住房产权和死者没有关系。
      如果死者为房产证登记人,先看死者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遗嘱就需要依照遗嘱执行继承。
      无遗嘱,就需要依照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妈,三方平分继承这房子。
  • 房地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地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 出售赠与得来的房,需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依据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此外还得缴纳契税等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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