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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快二十岁了,在我十六岁的时候生了个女儿,因为没结婚,还有男方家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我把孩子送养给了别人,还收了两万,也没办理收养手续,现在四年了我还能把孩子要回来吗,现在我自己都不知道怎么办,希望大家可以帮帮我,跪谢啦

离婚 2018-12-13 17: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被收养:  
    2、丧失父母的孤儿。  
    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如无经济能力、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  
    (二)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同意。生父母一方不明或失踪或死亡等原因可一方送养。  
    5、一方死亡,另一方面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6、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三)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突起共同收养。  
    (四)、当事人的收养合意  
    1、收养人的收养和送养人的送养于双方合意。  
    2、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五)关于在若干具体情形下放宽收养条件的规定  
    1、关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规定,放宽的条件有:  
    (1)其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也可为被收养人。父母,也可为送养人。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不受40周岁的限制。可收养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且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  
    二、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1登记机关——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2收养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3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订立的,关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应为书面形式。  4收养公证——根据收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但公证不是收养协议成立的必经程序。
  • 收养登记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首先是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然后收养登记机关审查,最后审查要是通过了就可以登记了。
  • 领养儿童条件及手续 领养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 收养的办理程序:
      
    (1) 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 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 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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