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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是这样的,2015年7月1日我表兄在成都郊区某公司上班,我表兄54岁,未与公司签合同,只作为试用工,上了一天班(公司说要一个月后转正,才会签合同和买保险)。我表兄中午1点:30吃了饭,从家里出发到公司上班,公司是5点正式上班,距离大概有37公里,骑的摩托车,但是表兄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在走到离公司还有3公里的时候,下午2:30被撞死被小车撞死,撞我表兄的车主于第三天跟我表兄家里私了,一次性赔付了25.5万.我表兄家属希望公司也承担点责任,但是公司回复说不属于工伤,公司无责任,公司只能给予人道主义,公司说1:上班时间是下午5点,出车祸是下午2:30,距离上班时间相差2小时30分,所以不算工伤。2:公司说我表兄家已经跟车主私了了,车主已经赔付了我表兄应赔付的款,这是一场交通事故,车祸赔款问题应该找撞我表兄的车主,所以公司不承担责任。请问各位大师,法律专家,我表兄属于工伤吗?如果不属于就算了,如果属于工伤,我表兄家已经私了了拿到25.5万,公司还付什么责任?赔付多少钱?谢谢!30被撞死被小车撞死,我表兄属于工伤吗?赔付多少钱?

综合法律 2019-05-25 08: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伤残待遇标准: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5、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6、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7、七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
    8、八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
    9、九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
    10、十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私了之后是否可以反悔变更,取决于协议是否有效和对方同意。
    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公法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排斥意思自治,其法律规范对当事人具有强行性,在允许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同时,又作出许多强制性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该协议具有私法性的一面,但又受公法的约束。
    工伤私了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什么情形下作出,如果私了协议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前提下作出,工伤职工对自己能够获得的利益是有所认识,双方进行协商的过程,是各自综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博弈的过程,对预期的风险都应当有预判能力。
    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应当有效,反之则无效。协议有效的,未经对方同意,不可以反悔变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2》
    3、劳动者受到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对该协议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作出处理。
    (2)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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