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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和各位老师:想向你们咨询一件有关法律方面的事,事由: 我前妻于2010年5月12日与我在某法院经调解离婚,当时我与她共有一男一女,子女共两个。男孩子判给了我,女孩判给了她。同年6月并带上一女与大庙何某再婚。再婚后我前妻因与她婆婆关系出现矛盾就随同她再婚丈夫南下广东打工,后再次生育一个女孩子。于2013年5月1号我前妻在广东佛山南海区因车祸身故。后经调解据说开车司机一次性给付了45万元抚恤金作为对两孩子的抚养费。2014年5月我回国后,去看望我的女儿,没想到我看到的和了解到的?让我深深地感受到同母异父的差别待遇:1,晚出生一年的再婚女孩都把户口上了,随前妻带过去的孩子到现在4年多了就还没给上户?而且在没经过我允许的情况下竟给孩子把姓名更改了?2,我看到孩子在何家无论是从教育角度或者是从成长环境方面都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3,孩子生母出车祸身故留下的抚恤金20万,被孩子母亲生前的再婚丈夫所控制着?终上所述:我现在的想法是,1,我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并帮助追要孩子生母给留下的抚恤金?2,在没经过我允许的情况下,他继父竟给孩子把姓名改了,并声称说我要接回孩子得倒给他们一笔抚养费?3,他们并说,接回孩子可以,不但得要我倒给他们一笔抚养费为前提,而且连孩子生母用生命换给孩子的抚养费也占为己有。拒绝随同抚养权的变更而转移抚养费?我请问各位尊敬的老师,1,我适合用法律中的哪一条来保护我孩子的合法权益,我孩子现在才4岁。2,我依法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后,我孩子生母用生命留下的20万抚恤金能随同转移吗?适合用哪种法律条款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他们没经过我同意竟把孩子的姓名给改了,我要依法追究对方侵犯我的合法权益,请问适用法律上的哪一条?我需要提供哪些有力证据? 

调解 2018-12-14 14: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孩子在哺乳期内,一般随母亲生活。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根据《婚姻法》及其他的相关规定,夫妻离婚后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通过诉讼解决。你的情况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抚养权法定变更条件有: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 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原则上,除上述情形以及发生严重危害被抚养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抚养权通常不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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