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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和另外2人A,B合伙,但是没有形成书面合约,其中一人A是a公司的负责人,A组要提供20W现金和预借100W货源。我父亲是我公司的法人,提供房屋,和100W入股,另外一个合伙人B主要负责主要的经营行为入股。现赔本了,分伙,A公司向我公司起诉欠款50余万,实际还有20-30W的余货。B无法承担债务,所以a直接起诉我公司。间接等于我父亲要承担B的债务。我父亲,能只承担自己应赔的部分么

诉讼 2018-12-14 02: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
  • 起诉公司法人欠款可以一并起诉股东。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与公司运营存在较强的关联性,原告的起诉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则可以起诉股东。
    法律依据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持相关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还款。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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