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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家在内蒙古,家有父亲母亲一个弟弟和一个妹妹,1974年2月25日参军离开家,户口迁出。1978年4月18号转业到黑龙江工作,户口转入黑龙江。?1978年年末在老家登记结婚。1980年妹妹结婚,户口从家里迁出。1981年弟弟结婚,弟媳的户口和父亲母亲弟弟落在一起。1982年11月2日女儿出生,户口随妻子在内蒙古,和我父亲母亲弟弟弟媳的户口在一起。1983年9月母女俩来到黑龙江和我一起生活,户口仍在内蒙古,1985年正月我们三口人回家探亲(阴历)父亲母亲和舅舅给我们兄弟俩分家,每人一处房子,每处大概四分地,当时除三位老人及我们兄弟俩、妹妹、弟媳和妻子女儿外没有其他人在场,也没有书面协议,仅仅是口头分家。1985年5月妻子和女儿的户口迁出内蒙古迁入黑龙江至今。当时分家就是口头分家,没有房产证,后来有房产证的时候(具体时间不详),属于我的那份房产,落在了父亲的名下。2004年7月父亲去世,父亲去世时,房子仍然是当初分家时候的房子。2012年开放商要征用我们的土地,这时候发现房产证(没有土地证,只有房产证)更名到了侄子(弟弟的儿子)的名下,因为没有亲自看到房产证,所以不清楚具体的更名时间,母亲也是最近才知道这个事情,侄子现在25岁左右。最近三年在属于我的地皮上弟弟又盖了几间小房,原来的旧房子没动,但是是在房产证更名之前还是之后,具体时间不详。母亲一直和弟弟生活,今年80岁,在和弟弟生活期间帮他们抚养了4个孩子,现在4个孩子有两个已经成家,另外两个已经就业。父亲母亲前几年分地所得的累计四万元都给了弟弟,后来自己攒下的两万元,也被弟弟弟妹要走,母亲因此气得生了一场大病。我每年回家探亲一次,逢年过节给老人邮钱,弟弟有什么需要,我都尽自己所能帮助他,他也比较满意,我们兄弟俩也比较和睦。现在开发商要征用我们的土地,属于我的土地,房产证的名字是侄子的,我的户口也不在当地。请问:1、我的户口不在当地,房产证是否能更正到我的名下??????2、开发商征用属于我的那块地,开发商是否能直接和我签合同??????3、我是否有分的征用土地所得利益的权利??????4、属于我的四分地,上面原来属于我的旧房子,和后来弟弟加盖的新房子,房产证都是我侄子的名字,我们当地没有土地证只有房产证,请问如果想过户,该怎么办,我只想要土地,上面的旧房子和新盖的房子归弟弟所有。??????5、应该到什么地方办理相应手续??????6、母亲健在,如果我们自己家人签订一个协议,是否有效。(备注:开发商征用土地,一平方米土地换一平方米楼房)没有房产证,但是是在房产证更名之前属于我的四分地,我们当地没有土地证只有房产证,请问如果想过户

房产纠纷 2019-05-12 08: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如果夫妻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问题没有特殊约定的,那么房产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共有,从法律上来讲变更夫妻姓名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如果双方约定该房产归一方所有,法律上也是认可这种约定的。  夫妻办理更名手续的前提是已经取得房产所有权证,办理手续时需同时到场,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提交的证件因房屋的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具体提交如下资料:  
    1、如果是房改房,需要提交元售房单位的证明,写明因供暖原因允许将产权人变更为配偶的名字;如果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夫妻双方写变更申请并简单注明理由。  
    2、结婚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  
    5、房屋所有权证  
    6、房改房提供原购房契约复印件(核对原件)  
    7、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登记表复印件  办理夫妻更名手续只需交纳房产证印花税5元即可,不需要提交任何税务。
  • 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根据该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的是一种协助义务,即房地产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必要的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有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综合验收合格证明、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测绘成果报告及房屋分户平面图等。
    此外,很多购房合同中也会约定,由开发商代购房者办理房产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不仅仅承担办理房产证的协助义务,而且承担起了办理房产证的主要义务。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 房屋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释义,房改后,如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各地做法不同,大致如下:
    (1)离婚双方对该房今后的市场价进行确认,一方得房,一方获取补偿;
    (2)双方都要房,可通过房屋置换公司置换、调剂;
    (3)一方要房,另一方不争,但双方对房屋当前的市场价不能达成一致,房屋暂不分割,先作为共同财产,待以后上市时再作分割;
    (4)竞价,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另一方取得一半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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