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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于1999年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并购置了房产及家庭轿车,后因男方实施家庭暴力,双方于2009年签订财产协议(没有公正,无第三方知情)约定财产及债务双方各分得一半,孩子每人一个,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没有进行财产分割,仍然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后于2012年年初复婚。请问1999年到2009年的财产是夫妻哪一方的婚前财产吗?2099年的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再次离婚,如何分割财产?????????????????????????????????????????????????谢谢!请问1999年到2009年的财产是夫妻哪一方的婚前财产吗?是否有效?如何分割财产?

离婚 2019-06-06 19: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婚前的财产,离婚后对方是不可以分割的。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的财产,在房屋出售时,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由于是夫妻关系,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那么房产共有人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买方。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
    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
    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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