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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份的时候在椒江买了一套二手房,3月11号的时候已经过户了,3月28号的时候就房款全部付清给了原房东,,而原房东至5月5号交房,期间房子一直有在出租,当5月5号交房的时候我们去向原房东要3月28号-5月5号这一个多月的的房租费时,(原来购房合同是这样写的:房款付清日后甲方(原房东)所收的租金归乙方(现房东)所有,附:最迟交房时间不得迟于5月19号,如果5月19号未完未交房,之后还每月1500元付给乙方),可是原房东不同意,而且中介也不同意我们的做法,还说当时不是这个意思,购心合同有问题,是我们理解错了,我不知道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18-12-15 09: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理论称此现象为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可见,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为要式
    不定期租赁为非要式
  • 管理处受业主委托,代业主出租、管理房屋。按业主与承租方签订的合同,承租方如不按时交纳、拖欠租金,业主可停水停电、收回房屋。  业主或中介物业代理公司有没有权利停水停电换锁呢?无论是业主或是代理业主的中介、物业管理处都没有权利把租出去的房屋停水停电,如果把停水停电作为逼使承租人交纳房屋租金的手段,是违法的。
    业主或是中介、物业管理处私下里换锁,是一种过激的行为。业主与承租人签订了合同,这种约定,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行约定,如果违反了是无效条款。发生以上事情,承租方可投诉到街道办通过协商、调节、仲裁等法律途径来替自己维权,解除合同。
  •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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