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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被看守所抓起来了,理由是一年前他一个朋友偷东西,我那朋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开车去接了他那朋友,他那朋友被抓起来之后警察看了监控录像看到我那朋友的车牌号了,就以为是共犯,又加上他那朋友非要说我那朋友说共犯,警察就在找我那朋友,在网上通缉我那朋友,没找到,最后他那朋友判刑判了七个月,现在来了,可是我那朋友被看守所抓起来了,现在都45天了,可能是因为证据不足,我那朋友不签字,现在都还没有消息,为什么啊?

刑事辩护 2018-12-16 18: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偷东西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亦即是构成盗窃罪。《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盗窃犯罪的量刑更规范、更标准;相关条款如下:  第一百一十五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000元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
    4.8万元以上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的。  第
    (三)、
    (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
  • 偷东西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亦即是构成盗窃罪。《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盗窃犯罪的量刑更规范、更标准;相关条款如下:  第一百一十五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000元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
    4.8万元以上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的。  第
    (三)、
    (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
  • 在看守所被拘留期间,可以与律师办理聘请手续提供法律帮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 监控录像属于试听资料的范畴,属于证据的种类之一。只要是客观,原始的监控资料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按照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监控录像能否成为直接证据,关键看要证明的事实是什么。结合在不同案件中的具体情况,也会有不同,即监控录像即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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