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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杭州市房产局的苍白辩解 我叫王建良,身份证号码:330106196803214019,联系电话:13335887996。2006年5月17日,我前妻汤碧英瞒着我,叫人假冒我的名义,到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座落于杭州市滨江区西兴镇铁岭花园5幢1单元101室的房屋(属于我婚前个人房产)抵押手续。后经司法鉴定,所有与贷款有关的合同上“王建良”签名及其指纹均不是我所为。在《房屋抵押承诺书》上有汤碧英的签名,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必须承担审查不严的责任,因为被抵押房产是我的婚前个人房产,没有我的允许,汤碧英无权处置。尽管汤碧英和假冒我的男人以?“夫妻”名义与银行共同向杭州市房产局申请办理了西兴镇铁岭花园5幢1单?元101室房屋的抵押手续。同时按规定提交《杭州市房地产抵押设定、变更登记申请表》、与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估价协议、房产抵押承诺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我和汤碧英的结婚证、我和她双方身份证原件。但那个假冒我的男人不是我本人,汤碧英手上更没有我经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到现场签名的不是我,杭州市房产局应该承担审查责任,现在还应去追究汤碧英和假冒我的男人的法律责任。在办理房屋抵押手续时,结婚登记申请书作为必备的审核材料,上面有两处我结婚当年的真实签名,与那假冒我的签名截然不同,然而杭州市房产局没有进行审慎地身份审查。杭州市房产局事后提交的证据有:抵押登记申请受理单,证明被告依法受理抵押登记的申请;抵押登记申请表,证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向被告申请抵押登记;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涉案房屋产权为王建良所有;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房屋权属及契税证明;抵押贷款合同,证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的事实;王建良、汤碧英身份证,证明抵押人的身份情况;夫妻婚姻登记,证明申请人夫妻关系;贷款人营业执照,证明抵押权人身份情况;房产抵押承诺书,证明申请人出具的房产抵押承诺书;房屋他项权证存档,证明被告依法审核后,对第三人核发房屋他项权证的事实。另外,杭州市房产局还递交了《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针对以上杭州市房产局漏洞百出、苍白无力的辩解,现在我强烈要求撤销毫无法律依据的房屋抵押登记,并赔偿我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房产纠纷 2018-12-17 17: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办理房产抵押按揭贷款合同公证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如委托办理的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2、结婚证(原件);离异的须提交离婚证(原件),最好附未再婚证明;未婚的最好能提交未婚证明。  
    3、户口本(原件)。  
    4、个人收入证明(原件)或从银行操作文本上复印。  
    5、购房首付发票(复印件)。  
    6、如果借款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并且婚姻状况为未婚的,须按(样本一)提交委托书,如果当地公证处不同意在委托书上写明未婚字样的,须同时按(样本二)提交未婚声明书。  
    7、如果借款人夫妻双方都不能亲自办理,须按(样本三)提交委托书;如果夫妻一方办理的,另一方须按(样本四)提交委托书;离异的须按(样本一)提交委托书。  
    8、委托书的委托权限可根据具体事项进行增减,但是必须有同意赋予公证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意思表示。  
    9、以上委托书和声明书须经公证处公证。
  •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 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进行房屋买卖是都是不需要公证就可以过户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房产过户都不需要公证,
    (一)继承房产办理过户。
    通过继承取得房产应当先到公证部门办理《继承权公证书》。继承人在办理房产过户时,除了提供相应的材料外,继承权公证书不能缺少。
    (二)赠与房产办理过户。
    赠与人要办理《赠与公证书》,而受赠人也要办理《接受赠与公证书》或者是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只有取得公证过的赠与证明才能办理房产过户。
    (三)作为遗产分割的房产办理过户。
    首先遗嘱要经过公证,并且在遗嘱生效后,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在根据遗嘱内容分割遗产时,对于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也需要经过公证,然后才能办理遗产过户手续。
    (四)涉外和港澳台的过户房产。
    该房产买卖协议也必须经公证部门公证后,才能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 如果夫妻未对财产进行书面约定,且公公赠与时未确定只归夫一方的财产,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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