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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笔记本是2014年5月15日在重庆渝中区大都会广场买的“苹果”笔记本ME294(行货18000元,有增值税发票),使用1个多月后开机屏幕颜色显示异常,6月29日送修第一次;7月11日第二次送修是因为“屏多处漏光和白斑”;我现在按照“苹果”机箱盒里《苹果商品三包凭证》备注里面条款一:《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退换机!假如第3次坏掉我可以换新机吗???我换机理由如下:1、自购买起笔记本国家“三包有效期”整机一年,我在这时间范围内!2、《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里显示器栏:4.显示器图像缺色,5.显示器屏白斑、花斑。我2次故障都在显示器!3、笔记本微型机栏-----商家请别给我说什么“三包法”-----根据法条,出现2次以上性能故障才能换货,但性能故障的意思是不能正常启动或开机!!!你的机器能开机,只是显示器问题,我们已经给你换屏2次了,因此不完全符合换机条件!”这完全是你们商家属于过度解读“三包法”!消费者和厂家对于产品故障的容忍度是不一样的。消费者觉得有问题的地方厂家可能认为在正常范围内,这样反而会加剧摩擦,做出过激的行为,导致消费者认为你们商家在极力掩饰和推脱过错。我认为对技术缺陷的认知应该尊重消费者的选择”,事后再督导自身产品更加完善!4、我现在是第三次坏了,根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申请换机是合理的,也是维护消费者自己的权益。5、根据国家质量检查要求的规定,笔记本等电子类产品,如果经厂方售后维修2次以上,任然未解决问题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品牌方换机。求各位律师在给小妹补充,感激万分!

刑事辩护 2018-12-20 14: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l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 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7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因此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  七天内无理由退换货责任范围:  
    1、买家在收到货品后因不满意货品希望退换货的时候。  
    2、因质量问题产生的退换货,所有邮费必须卖家承担,七天内无理由退换货质量问题的界定为货品破损或残缺。  
    3、退换货要求具备商品收到时完整的外包装、配件、吊牌等;购买物品被洗过、穿过、人为破坏或标牌拆卸的不与退换;所有预定或订制特殊尺码的不与退换。;
    4、非商品质量问题的退换货,应由买家承担往返运费。特别提醒:为避免由于商品滞留造成的经济损失,所有退换货商品,买家应在所规定之时间内发回(以物流签收运单显示时间为准)超过规定时间仍不能将退换商品发出的,请买家与卖家家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包和双罚有哪些:  
    1、对国家规定或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如果涉及本款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首先应当看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是否在六个月内,如果在六个月内的,则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否则,经营者可以此为抗辩,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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