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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太原发往北京一件货,发的圆通快递,里面是2台笔记本,价值8600,11月26日发,11月28日到了北京,被快递员派送所丢。快递员送到收货人地址,由于收货人不在,然后把货放到楼道里忘记拿走,29日收货人给圆通打电话快递员告知货已经丢,快递员也承认是他失职导致货物丢失,他承担全责,但是他只赔2000,投诉到圆通客服,答复也是赔2000,希望律师朋友们帮助,该怎么办?官司可否打?胜算多少?我到哪上诉?

综合法律 2018-12-14 23: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没有进行报价的,快递公司也应该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 由于快递公司的责任导致快递丢失的由快递公司负责赔偿。
      
    1、交寄时已经保价的快件按投保价值赔偿;
      
    2、交寄时未保价的快件按快递公司收取的快递费3-5倍赔。
    保险是采用商业保险公司的传统货运保险条款,费率为千分之几,存在一定比例的免赔额,也就是说不是全额赔付损失的。

  •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你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自然只找快递公司要求赔偿即可。如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索赔。
    三、电脑残余价值需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所谓保险公司的鉴定如偏离事实你可以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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