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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男)与黄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8年生一子孙亮(化名)。双方因性格不和,2013年协议民政局离婚,婚姻大致内容是离婚之后第二年孙某每年负责抚养孙亮抚养费5000元,直到成人,孙亮的抚养权交由黄某。婚生子孙亮随黄某一起生活。离婚时,孙亮年满5岁零2个月,已经读书(大班)1年,孙某从小孩出生一直到现在从未尽过做父亲的责任,更没有承担过一分经济上的责任(一直都是由外公外婆及黄某抚养成人),对其子不闻不问,毫不关心,介于这样的情况,离婚后黄某再三考虑便于小孩今后学习和生活,又因小孩强烈要求(因为他没有对孙某在一起正常生活过的印象),将孙亮更名黄杰。而更改名的原因是因为他的亲舅舅叫黄“良”,由于当时起名草率,用字简单,没有注意到与亲舅舅的名字良读音接近(“亮”与“良”音接近),以至于在后来的生活中带来了不便,特别是在亲戚聚会时,大家纷纷指责我对长辈不尊敬,所以为了避免乱辈份而产生的误解,故改名为“杰”。2013年6月,孙某以黄某侵害其姓名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令被告恢复孙亮的原来姓名。1、请问黄某的行为是否严重侵犯了其作为孩子父亲的合法权益???2、请问孙某是否可以拒绝不给抚养费???

离婚 2019-01-08 04: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从法律角度讲你可以要回孩子的抚养权,但从情感角度来说建议你跟孩子的爷爷奶奶耐心详谈,毕竟你的孩子现在是他们唯一的安慰,可以跟他们谈孩子后续的教育等问题,毕竟老人不可能像你一样能陪孩子走更远。可以折中一下要求他们把抚养权转到你名下但孩子继续生活在他们身边,类似这种折中方式可能大家都能接受一点
  •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
    一、如果法院是把小孩判给对方的,对方不愿履行义务,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第
    二、如果是自己抚养小孩,对方不支付抚养费,那么可以起诉对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 只要双方通过协商,合理分配抚养义务,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受抚养权,私下签订的抚养协议也是有效的。
    抚养协议不仅是对签订协议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同时也直接影响到未成年子女享受父母抚养的权利。
    因此,抚养协议如果侵犯了未成年子女受抚养权,父母希望借此协议来逃避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则该抚养协议无效。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确定探望方式和时间的原则是即维护大人的探望权,又不影响小孩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如果次数多,每次时间就短,如果次数少,每次时间就应当长一些并允许带回去过夜。可以考虑每二周一次比较合理。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探望问题,也可以在离婚后单独起诉。
    律师费用各地不一样,你应该与当地律师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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