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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是否有剥夺丈夫做父亲的权利,若男方以剥夺自己做父亲的权利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女方是否应该承担?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是否有剥夺丈夫做父亲的权利,是否应该承担?

离婚 2019-09-30 21: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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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通则 第四节 人身权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从以上可看出民法对生育权并没有列入人身权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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