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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丈人于2013年6月22日在沙坪坝区青木关镇的一个工地上在井下三米深工作时被井口快要拉出去的石头滑落砸伤,面部多处骨折,尾椎骨骨裂,当即送往青木关中心医院抢救,第一次缝合手术还顺利。等到第二次接骨手术时,手术费却迟迟不来,我们又只有包工头的电话甚至连他叫什么都不知道,打电话催手术费打得我们个人都不好意思了,最后终于在离手术一小时把手术费打过来了。现在虽然手术成功,暂无生命危险,但是之后的住院费医药费却一直没打过来了。????不过施工方极不合作,以至于到目前为止我们甚至还不知道施工工地的责任人是哪个叫什么名字,承包项目名称是什么,工期要多久,施工期间有无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学习等等。????请问我这样可以申诉么,或者说还需要怎样才能申诉?但是之后的住院费医药费却一直没打过来了。以至于到目前为止我们甚至还不知道施工工地的责任人是哪个叫什么名字,请问我这样可以申诉么

交通事故 2019-06-20 01: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 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 医院,责任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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