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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亲威,在2011年底应征入伍,在12年的五月中旬家属接到部队通知,要求父母去一趟部队,在父母去部队后发现孩子得了精神病,部队要求父母接孩子回家,但父母并未答应,要求给予治疗。随后部队在5月30日让小孩提出申请回家,5月31日经上级有关领导批复,6.1日被部队以除名的形式送回当地武装部。????送回当地武装部后通知父母,父母并未签字接收,要求武装部给予治疗。当时武装部和部队的人回答是孩子有病无病要医院说了才算,如真的有病就该治。在6.3号小孩回家后的第三天精神病发作被强行送入精神病医院,签定为精神分裂症,在医院住院治疗半个多月后出院,住院治疗费共用了6千多元找武装部报,武装部工作人员回答是要与部队联系、汇报。小孩回家正常后曾写日记在部队被人所打,以致于压力增大所致精神病。在13年的1月小孩的精神病再次复发,父母又通知当地武装部和部队,要求送医院治疗,回答仍然是需要联系、汇报。由于小孩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疗于1月底外出在飞机场一工地跳楼身亡。到最后死亡后该小孩的户口都不知道在什么地方?????请问:1、小孩在得精神病的情况下写的自愿申请回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把一个孩子经过各种考试合格后入伍,被欧打后以致于得精神病部队是否有责任?在部队得病是否由部队治疗???????????3、小孩回家后治疗费用是否该报??以致于后来病情发作相关部门也没及时采取措施,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是否有失职责任???????????4、事发工地是否有安全监管不严的责任?????现在家庭都是独生子女,望子成才,把孩子送入部队,可没想到会是这样。父母泪流成河,不知所措,请问他们应该向哪些部门讨个说法?能否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希望大家帮帮可惜的天下父母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有责任?????现在家庭都是独生子女,请问他们应该向哪些部门讨个说法?

离婚 2019-05-12 14: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失职导致病人死亡可要求按医疗侵权承担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等。
    被侵权人家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建议与医院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可以起诉维权。
  • 患者接受的有偿医疗服务就是为实现健康目的而进行的一种消费行为,尽管我国医院是不完全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但不可否认的是,医院所提供服务、药品都是有偿的,患者需要花钱才能享有医疗服务,医生、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完全符合《消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形,医院出售的药品也属于《消法》中所称的“商品”,医患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一种消费行为,只不过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消费行为而矣。因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理应受到《消法》保护。
  •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夫妻能够就离婚的事项进行协商的,则可以到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并备案即可。如果双方中一方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的情况下,可以由无果错方到法院依法请求过错方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如果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规定依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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