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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的一套花园洋房,带负一楼和负二楼。负二楼是赠送(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套内面积是64平方米左右,在购房合同里面没有,负二楼只有一个单独的协议和图,现在快接房子了,开发商说不赠送了,换成一个12平方的车位,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消费者维权 2019-01-04 14: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没有取得住房产权,但是有购房合同的住房,不能处置该住房。  需要等取得住房产权之后,才可以自由处置,如当事人之间对住房产权有争议,可以在住房取得产权之后起诉解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那么什么样的车位属于有产权的车位?一些地方规定某些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用途建造地下停车位,并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地上的建筑面积,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产权。  所以首先要先确定,您花钱购买的车位是真的人防工程还是属于这种可以获得独立产权的车位。
      另外,开发商的一张收据是不被法律所保护的,您应该与开发商签订车位买卖或者租赁的合同。  在购买地下车位时应该要留意合同细则中是否明确有人防工程的使用规则,同时要明确车位是否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产权。
      像您的情况如果车位属于人防工程,就没有所谓产权,那么您与开发商应该签订一个租赁合同。这里要提醒您注意,根据法律规定,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如果超过20年超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虽然目前现行的法律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多次因车位引发的案件审判结果表明,凡是购买的车位不属于人防工程,只要由开发商投资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摊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车库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车位的面积未计入公摊面积,那么即使没有产权证,业主所购买的地下车位也受法律的保护。
  • 房子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不存在使用权限。但如果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限已经届满的,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 房屋遇到拆迁而要向开发商征收的时候,往往会与开发商签订相应的合同,维护好个人的拆迁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的签订步骤:
    1、所有人(承租人)选择评估机构;
    2、公有住宅承租人需购买房改房的,在拆迁协议签订前到江东区办证中心建设(房管)窗口办理房改房买卖手续;
    3、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持上述有关证件,根据拆迁通告公布的签订拆迁协议日期,至拆迁现场办公地点签订拆迁协议;
    4、签订拆迁协议双方当事人对协议条款予以核对;
    5、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6、承办部门:受建设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
    7、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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