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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儿子于2003年承包某宾馆,2004年以装修名义向张某借高利贷80万,王某为法人代表,占80%的股份。2006年王某因其他事发被捕入狱,服刑至今,期间张某向王某索要欠款并将其诉至当地法院。2008年,当地法院将王某在宾馆的80%股权冻结,同年将股权判给张某。当地法院在执行中发现,由于王某欠该宾馆物业费、水电费等30余万,因无法偿还已经委托其父亲与该宾馆物业解除了租赁合同,并将电视、空调等物折费6万余元抵顶欠款给了物业。2010年1月,当地法院裁定宾馆物业处置了法院冻结股权,裁定宾馆物业赔偿张某78万元。该宾馆物业向中院提起复议,中院裁定书认为:“被执行人在其他企业所拥有的股份和具体财产是两个概念,对被执行人在其他企业投资权益或股权的执行只能执行被执行人拥有的股份,而不能执行被执行人投资其他企业的具体财产,冻结股东在公司的股权不能视为查封公司的财产。”2011年5月,中院突然裁定撤销2010年的裁定书。2011年9月27日和29日,王某的父亲和宾馆负责人被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至今二人仍在拘留中,已有4个多月。在此之前,王某的父亲已经被拘留一次,理由同上,由于证据不足被放了出来。目前此案已经立案,但是公安机关于3个月后移交检察院,由于证据不足,该案已经退回公安继续取证。请问律师:1.王某的父亲受儿子委托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转移冻结财产罪;2.张某要求王某父亲偿还儿子所欠的高利贷是否合法;3.在目前证据不足的情况,是否不应该再拘留王某父亲;4.既然证据不足,当地法院反复拘留王某父亲,是否合法。

离婚 2018-12-14 20: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如下情况下,涉嫌犯罪才会刑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 协商无效的情况,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支付人身损害赔偿。
      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去法院起诉立案需要有原告身份证明,起诉状,并预交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证据不足:
    1、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应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在法院审判期间,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刑事案件一般拘留多久,  公安机关对于已经被拘留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经过审查和进一步侦查后,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写出提请批准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这个时限在一般情况下是必须遵守的。
    考虑到有些案件重大复杂,在3日以内难以对是否需要提请逮捕作出决定或者对案情争议较大等“特殊情况”,法律允许公安机关将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限可以再延长1日至4日。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些案件有涉及地区广、调查取证量多、取证难度大等特点。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要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需要逮捕的决定显然时间太仓促,为了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对上述这几种特殊犯罪嫌疑分子的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拘留后的30日内。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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