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朋友在取保候审之前?寻衅滋事一个轻伤一个轻微伤,过了一个多月因为未成年时聚众斗殴一个轻伤一个重伤被取保候审。???现在因为寻衅滋事网上追逃。??请问量刑是多少。??寻衅滋事时成年。?聚众斗殴时还不满16岁。????如果赔偿到位是否可以不刑拘不判刑。最大量刑多少,最小量刑多少。???2次斗殴都不是主犯

刑事辩护 2018-12-29 11: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如果因为聚众斗殴而被依法进行了刑事拘留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办理取保候审的有关手续,但是并不意味着取保候审后就不需要进行审判。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情节轻微或者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则可以依法进行取保候审即可,否则仍然需要经过开庭审判俩负刑事责任。

  • 1、《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上海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对聚众斗殴犯罪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聚众斗殴的起因、人数、次数、手段、后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法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一、对聚众斗殴犯罪,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有期徒刑2个月;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有期徒刑6个月;每增加一次聚众斗殴,增加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至4年:
    (1)多次聚众斗殴;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 每增加上述一项情形或同种情形一次的,增加有期徒刑1年;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有期徒刑3个月;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有期徒刑9个月;每增加一次聚众斗殴,增加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社会影响恶劣的; 2.造成公私财物较大损失的; 3.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斗殴的。” 据此,你可根据案情自行判断,或者向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咨询。

  • 一、聚众斗殴罪的认定
    (一)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二)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要与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罪区别开来。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三)“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的纠集行为。“三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
    (四)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达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众行为的,也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众行为的,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
    (五)一方有互殴的故意,并纠集三人以上,实施了针对对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殴斗行为,而对方没有互殴故意的,对有互殴故意的一方也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与共同伤害和共同杀人的界限,对于一方有明显的伤害或杀人故意的,直接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处理。
    (六)一方有互殴的故意,纠集三人以上对另一方进行殴斗,另一方开始没有互殴的故意,但在事态发展过程中产生斗殴故意并纠集多人以上进行互殴的,对双方均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
  •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怀化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