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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官司于十月十六号到执行庭了.但被告不接电话.不还款.于十二月十七号去他家里看见被告了.法院要求他区法院协商还钱.答应二十六号给三万.一共欠账十三万..二十六号没还账.也没去法院.法官多次打电话都不接.现在家都不回了.人跑了.还有哪些能解决的办法啊..?我的官司于十月十六号到执行庭了.但被告不接电话.不还款.于十二月十七号去他家里看见被告了.法院要求他区法院协商还钱.答应二十六号给三万.一共欠账十三万..二十六号没还账.也没去法院.法官多次打电话都不

离婚 2019-05-25 18: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拍卖被执行人资产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执行阶段,必须是人民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 ,即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第一条途径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
    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二条途径是,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 强制执行向一审法院申请。《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你好,主张偿还的诉讼时效为2年,超过的一般视为放弃诉讼追偿的权利;诉讼时效因债务人承诺限期给付情况而延长(一般可以书面承诺和口头承诺录音为证据证实这事)。 首先要写一份合格的起诉状,诉状的内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明确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工作单位等)、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其次,要提供主要证据的复印件以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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