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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子原本由母亲和我居住,房租由我们交。在母亲把房子过户给大哥之后,改由大哥来交,我和母亲作为居住人继续居住在里面,应该说大哥是为母亲交纳房租,我作为共同居住人随母亲一起居住。随后,大哥和我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支付房款,交付房屋。但过了几个月后,大哥反悔,不和我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房款一直在他那里放着。很长一段之后,他把房款给我送回来,同时扣除了8000元作为以前的房租(如前所述,以前是他交的房租),也就是说,以前应该由他交的房租现在完全由我来交了,因为他在送回钱来的同时,把房屋以照顾赡养母亲直到去世,然后就把房子过户给我为条件转让给了我。现在他不承认有过这种约定(当然,我能证明),但是,他承认退款时扣除了8000元作为以前的房租。那么,房子是他的,房租应该由他来交,而现在完全由我来交(之后的房费也一直由我来交,直到母亲去世),房费由我来交这一事实这是否可以证明他已经把房子无偿转让给了我?

房产纠纷 2019-01-06 20: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根据本条规定,你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经同意了有关“超过3%”部分的条款,法律允许这样的约定,该条款有效。
  • 拆迁补偿房是可以买卖转让的,不过还要区分情况,更要看到房子的风险。
      虽然市场上大多数拆迁安置房都可以取得产权证,买房者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不能仅看到其低廉价格,更应当看到其特殊的风险。
    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房不同,它的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政府政策的约束。
      一般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有的土地性质却是集体土地,或者政策规定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通常为五年)不能上市交易,即便在一定期限之后可以有条件地准许上市交易,但一般还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和享受优惠的有关税费后才能进入市场。
  •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 除非合同各方另行协商一致等特殊情形。因为正常情况下,房屋既已办理了过户手续,说明合同的出卖人和买受人已达成合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这里主要指房屋买卖,其它情况还可能包括赠与等情形),并且各方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从法律上讲,合同已履行完毕。
    如果一方要反悔,则需另行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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