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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手上是购房协议,本来已经可以换购房合同了,但协议上写的是换了就失去法律效力了,已延期1年多,快交房了,问售楼处说能免交18个月物业费,可协议上说按日万分之一赔偿,那得一万左右呢?各位律师朋友:我用起讼开发商吗?怎么起讼,都需要什么材料,费用方面怎么算,需要多久才能有结果,成功率多大,谁能帮我?您的费用多少?

房产纠纷 2018-12-24 08: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办?  
    (一)买受人的合同解除权  出卖人延期交房,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中“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按照该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五条进一步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延期交房的,经买受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二)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逾期交房违约金一般是按日计算的,开发商每逾期一日并产生一日的违约金,违约越久,违约金总数会越多。在诉讼时,开发商会援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  针对房开商的这一抗辩,房开商主张违约金过高,其应对“违约金过高”负有举证责任,即应对违约造成的损失负有举证责任,只有证明违约金确实超过损失的30%,其主张方可成立。否则,每日万分之几的违约金并不算“过高”。  可见,针对延期交房,开发商会想各种办法逃避责任,购房者要区分是否真的有延期交房的合理理由,如果没有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在签订合同时也要注意约定交房的条件的时间以及延期交房的处理,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预期利益是建立在合同得到履行的基础上,他不是已有财产的损失,而是未来预期可获得的利益。
    让当事人对其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损失负责,必然使其承担的风险与取得的利益不相对称。
  • 补偿协议书
    甲方: XXX小区 88单元 88室
    乙方: 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XXX 小区 88单元 88室业户,曾因房屋质量问题得到过开发商进 行的一次性赔偿,赔偿费用已作为支付该户物业管理费使用。
    2011年,区域内因客观情况导致该户地下室泡水,部分财产受 到损失, 因当年物业管理费属赔偿支付, 未按正常缴纳物业管理费进 行操作赠送家财险, 所受损失业户自行承担, 该户业主认为不合情理, 不能接受并要求给予赔偿。
    在与该业户进行过 2次沟通后,客服中心将具体情况反馈至公 司,从关怀客户角度出发, 公司考虑到业户受到了实际损失,经过再 三斟酌,决定为其减免 1年物业管理费,作为一次性补偿,共计:人 民币 4542 元(大写:肆仟伍佰肆拾贰元) 。
    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共识, 就之前存有涉及责任和赔偿等遗留 问题的相关事项, 今后双方均不得再提及和追究, 现一次性了结完毕。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房子没住需要交物业费吗,  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不交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出国房屋无人居住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物业费抗辩的,法院都不会予以支持。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
      当然,以上只是目前的通说,在各个地区可能还会有某些特别的规定,比如石家庄新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规定,空置房空置在3个月以内的,不交物业费;空置超过3个月的,则交20%的物业费。
      以往的情况是,绝大多数商住小区的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都要求业主只要有拿到钥匙的房子在小区,就不管你住不住都要与常住者一样,交纳相同标准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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